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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经营资金压力,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难关,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所得税。具体如何规定?怎样办理?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查账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具体标准如下: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企业:
条件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提示: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既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也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完成预缴申报后可暂不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缓缴税款可“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符合条件且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计算延缓缴纳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使用查证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将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间内一并划缴。
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个体工商户,暂缓缴纳的税款。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注:如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求,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
10号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