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天津高新区)直属辖区注册并实际经营纳税的法人实体;

(二)本次动漫企业认定类型包括:漫画创作企业;动画创作、制作企业;网络游戏(含手机游戏)创作、制作、运营企业;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三)已取得《国家动漫企业证书》,且属于本次动漫企业认定范围的,经备案后获得天津高新区动漫企业认定资格。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天津高新区直属辖区注册并实际经营纳税的法人实体;

(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运营类企业不做特殊要求);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九)若暂未取得营业收入的企业,当年需完成相应规模的动漫产品。

(一)于2010年5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天津高新区社会发展局。

(一)天津高新区动漫企业认定结果将作为企业申报天津高新区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企业必须如实提供材料,对提交材料内容和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得认定的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追缴已经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

(三)天津高新区动漫企业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四)本通知由天津高新区社会发展局和软件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