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得者的完成人,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的前五位完成人,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得者的前三位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副省级城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前两位完成人,宝安区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第一位完成人。

2. 副省级城市及以上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前5名);地级市创新科研团队的带头人。

3. 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主持副省级城市及以上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4. 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拥有5件及以上发明专利或通过PCT申请并获得2件及以上国际专利,且均为前二位的完成人。

5. 在基础科学、工程科技、生物科技、医药科技、信息科技等专业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在宝安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研发工作满1年的人员。

6. 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委员。

7. 拥有国际或国内发明专利,且年纳税额3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首席技术专家或研发负责人(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8. 项目A轮融资获得风险投资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的创新、创意、创客人才或团队的核心成员(每个团队限1名)。

9. 获宝安创新创业大赛前3名团队的核心成员(每个团队限1名)。

10. 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企业税前年薪超过100万元的科技创新和研发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11. 副省级城市及以上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2. 深圳市和宝安区认定的总部企业、宝安区认定的先驱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3. 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4. 深圳市和宝安区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市公司年薪100万元以上的中层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5. 科技型央企三级及以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6. 深圳市认定的国防军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7. 通过国家标准评估认定的4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8. 注册资金超过2亿元的法人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9. 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每家事务所每3年可申报1人)。

10. 国家、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

11. 国家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12. 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每家事务所每3年可申报1人)。

13. 国家级文创产业园区(基地)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每家企业每3年可申报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