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企业因前两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不体现行业特征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 哪些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东营”或者“东营市”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以外的企业名称:

(二)含有同级行政区划,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