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有下列情形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被吊销执照不足三年的;企业因前两项以外的原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满一年。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经同一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商号相同;商业,除非有投资关系;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核准或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商号相同(不反映行业特征的企业名称和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名称相同;与被撤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不满3年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设立企业或者新设立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命名为省:

(二)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文化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农林牧渔业企业、经济取证企业省政府或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其他类型的社会中介机构已取得资格证书或前置许可;中央企业直接投资或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履行投资者职责的企业,以及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出资设立的占企业的50%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近三年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省民营科技企业或省农业龙头企业;或省有关部门认定并开发出填补国家或省空白的新产品;省政府批准已确立的;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科技发展项目;省政府另有规定的。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可以命名为省:控股子公司3家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6000万元以上,其中注册资本集团公司3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的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可以使用“吉林”字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名称。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名称前应冠以企业所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所在市(含州)或县(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2. 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欺骗或误解;

四、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协会名称和单位编号;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名称中使用“国际”二字,“国际”不能作为字号或业务特征,而只能作为业务特征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n

(一)具有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

(二)包含同级行政区划并使用控股公司名称字号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