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为了发展商品经济,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经 批准,设立 。

第四条 本企业注册资金 万元。其中固定资金 万元,流动资金 万元,企业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本企业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机关的监督、检查、管理。

本企业内设立计划、生产、技术、供销、质检、行政等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受厂长(经理)或主管厂(副经理)领导。(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

第十条 部门职权:(注:以下条款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计划部门:负责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确定,计划完成情况的汇总。

生产调度部门:负责按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安排生产,检查生产进度,处理日常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生产计划的完成。

技术部门:负责本企业生产中技术、产品设计、工艺设计等问题。

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本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定生产定额,工资奖励等。

财务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开展全面经济核算。

供销部门:负责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保证原材料的供应及产品的推销、销售工作并及时收回销售产品的货款。

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本企业各道工序半成品、产成品的质量检验工作,监督、保证生产车间按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生产合格的产品。

行政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行政工作,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厂长(经理)在本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本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以厂长(经理)为主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副工(经理)负责生产、经营工作。财务工作由会计一人,出纳一人负责。

第十四条 厂长(经理)职权,(以下条款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1)依照法律和各级政府的规定,决定或报请、审查、批准本企业的各项计划。

(2)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决算权和生产指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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