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奉化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 (奉科〔2018〕1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已使用的科技创新券按规定进行兑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2、入驻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的在孵企业,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以及经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3、企业注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5年;

4、2022年企业未获得各级(包括国家级、省级、宁波级与奉化级)财政科技资金补助。

2、记账凭证、企业自付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对账单)

2、区科技局网上审核通过后,将纸质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一式二份提交区科技局合作科(宁波市奉化区大成东路1228号区政府东大院610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