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南京高新技术企业的流程,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五)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南京高新技术企业,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南京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南京高新技术企业代办,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七)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