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境外商品展销会、展览及考察团,以及以出口市场为主的本地商品展销会和展览。
推广活动必须由真正的机构筹办,而活动本身亦须与申请企业所经营的业务有直接关系。
申请企业必须以参展商或考察团成员身份参与有关活动。
申领资助开支包括:
由主办/协办机构收取的参与费﹝例如:摊位租赁费或考察团团费﹞;
摊位建筑、装修及设计费;
申请企业东主及/或本港雇员由香港前往活动举行城市的来回交通费,惟不包括市内交通费及与所参加活动无关的行程开支;
合资格的企业可多次获得基金资助进行出口推广活动,但累计的资助总额不得超过80万元。
每次成功申请可获得的最高资助额,将为申请企业缴付受资助项目总费用的50%或10万元,以较低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