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及信赖保护原则分别以不同之面向维护着法秩序的安定性,在法秩序更动之际,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是在避免新的法秩序回头破坏原有的法秩序,进而破坏人民对于旧有法秩序的信赖。
而溯及既往依该事件是否已终结,又可分为真正的溯及既往及不真正的溯及既往。
新生效的法规回头适用在过去已发生且已终结的事件,此为真正的溯及既往,原则上应禁止,因为破坏法安定性甚巨。
(2)不真正溯及既往:
事件从发生到终结刚好横跨了新法规与旧法规,因此新生效的法规适用在发生在过去但尚未终结之事件,此为不真正的溯及既往,原则上是允许的,只要有适度的搭配过渡条款或补救措施,都不至于过度侵害法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