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林姓男子离婚前不到1个月,前妻再生1女,他才知道前妻离婚前与外遇对象共游日本,还在日本嘿咻怀孕,怒告前妻通奸,然而检方发现通奸地在日本,虽有生女铁证,却无法可罚,全案不起诉。
林男告诉检警,去年1月20至24日,前妻与外遇对象去日本旅游,出游期间双方在旅馆内**,前妻因而怀孕,并于去年10月底产下1女。去年底前妻提起否认子女之诉,他才知前妻与外遇对象又生下1女。他说90年结婚,育有1子1女,夫妻99年起即分居两地,各自生活,孩子根本不可能是他的,而法官作亲子鉴定也确认此事,因此判小女儿并非林男的。
林男的前妻说,两人因工作相隔两地,加上林男有借贷问题,于4年前分居,分居期间林男对子女不闻不问,所有费用均由她负担。并坦承去年1月20至24日,与外遇对象及儿子、女儿前往日本旅游,并于出游期间在日本发生性关系。
检方查入出境纪录,确认犯罪地既然在日本,而所犯的通奸罪也非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在境外犯最轻本刑3年以下之罪,无刑法适用之余地,显非我国刑法效力所及,应依法为不起诉处分。
去年11月林男与妻子在新竹地院调解下,同意离婚,事后女方为了2个孩子的监护权再打官司,地院最后将监护权全部判给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