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
设立中外合资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法律依据
设立中外合资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第89项规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一、中外合资职业介绍机构申报材料。2、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
设立中外合资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第89项规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一、中外合资职业介绍机构申报材料。2、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