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负责担任各类气瓶及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归口治理,担任对于相关单位工业气瓶及氧气、电石气(丙烯、丙烷)房的安全治理状况进行监视、审查。

2、各使用气瓶及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的部门负责气瓶的储运、使用中的安全管理。

3、铸钢产业生产经营部门负责氧气充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有关氧气、乙炔等气瓶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灌充、储运、使用气瓶的部门应按相关法规要求,加强对气瓶的安全管理的领导,重视气瓶安全技术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气瓶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气瓶的灌充、储运、使用的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工作,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3、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气瓶的灌充、储运、使用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

4、各气瓶灌充、储运、使用部门应按Q/SZ G56.12标准规定制定有关气瓶的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准备和响应的措施。

1、各部门购置气瓶时,必须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厂购置,并及时向制造厂索取产品合格证。

2、各部门购置的气瓶应按相关法规、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瓶帽、防震圈,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不得使用。

3、各部门在购买气体需向外单位租赁气瓶时,应与供方签定安全协议,确定对气瓶的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责任。在气瓶进厂时,采购部门应检查气瓶是否完好。瓶帽、防震圈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定期检验。

1、气瓶灌充部门应按相关法规建立气瓶灌充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气瓶灌充的安全技术管理,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气瓶灌充生产许可证,定期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气瓶灌充部门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气瓶灌充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工业气瓶灌充单位归于公司级消防安全力点位置,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对于因任务需求进入操作区的人员应予以登记,并向其注明主要风险源及有关的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