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所称古建筑是指本市境内建于1949年以前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并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列入保护名录的各类建筑物。

《条例》明确,对古建筑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县(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需列大名录的古建筑进行认定,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列入保护名录的古建筑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有损于古建筑保护的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据等作业。古建筑维修要遵循“最小干预原则”。维修古建筑应当制定维修方案,须经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原来破败不堪、漏雨严重的老宅子,变身主题文化客栈、特色民宿、风情酒吧……近年来,不少徽州文化爱好者自发地参与到徽州古建筑的保护利用中来,让古建筑焕发生机的同时,进一步增添了徽州文化的魅力。对此,《条例》明确,鼓励通过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开设徽州民间艺术、传统工艺、民俗展示、非遗传习场所;开办教育培训、文化创意基地;开发旅游景点;开办民宿、客栈,举办文化体验活动等方式合理利用古建筑。古建筑被开辟为经营场所的,要提取不低于10%的经营收入用于古建筑的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

对于很多徽州古建筑的“新主人”来说,产权是他们比较关注的问题。此次《条例》进一步进行法律上的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流转方式取得古民居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黄山市政府将整合全市古民居产权集中交易平台,促进古民居产权依法有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