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劳动检查法第6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应参酌我国劳动条件现况、安全卫生条件、职业灾害严重率及伤害频率之情况,于年度开始前6个月公告并宣导劳动检查方针。
二、112年度劳动检查方针内容,包括优先受检事业单位选择原则、监督检查重点与检查及处理原则等事项,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与各劳动检查机构,依循拟定年度劳动监督检查计划,并据以办理劳动检查、宣导及辅导相关业务。
三、112年度劳动检查方针增修重点如下:
(一)因应联合国2030年永续发展目标,本署启动职业性癌症预防蓝图规划,针对运作“致癌”、“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等化学品之事业单位实施相关专案监督检查,爰修正化学性因子职业卫生危害预防专案检查对象。
(二)鉴于影片拍摄作业近来发生重大职业灾害,爰增列影片拍摄作业安全检查。
(三)为强化夜间工作职业安全卫生,确保夜间工作者身心健康及降低职场暴力风险,爰增列职场夜间工作危害预防检查。
(四)鉴于近来外送作业遽增,以机车外送之交通风险高,除亦造成外送员交通事故外,并影响用路人交通安全,为保障外送员作业安全,爰增列外送作业灾害预防检查。
(五)考量大型构造物拆除作业风险高,且工期短,为督促事业单位落实职业安全卫生法令,确保拆除作业劳工安全,爰增列大型构造物拆除作业为精准检查之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