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通互认,降低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二、信函: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邮编:100044。请在信封上注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2日。
附件: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