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颁发此证。

(1)、(2)幢各贰拾伍层,局部贰拾、贰拾贰层;(3)、(5)幢各贰拾陆层,局部贰拾、贰拾叁层,(4)幢贰拾陆层,首层设会所及幼托,(6)幢贰拾捌层,局部贰拾叁层,临街贰层商铺,设贰层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252287.64平方米。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交附图与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