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
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成绩证明和考试合格证书
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成绩证明和考试合格证书等相关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成绩证明和考试合格证书等相关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