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方便群众生活和社会交往,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和《赤峰市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赤峰市中心城区142条街路巷进行命名,19条街路巷进行更名。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机关行文、邮电通讯、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新闻出版、户籍登记、房地产登记、单位居民门牌等,必须使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或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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