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出售大楼停车位,应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民众陈先生来电询问,渠欲单独出售持有2年内之大楼停车位,是否需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该局表示: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2条第1项第1款规定:“本条例规定之特种货物,项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间在二年以内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条规定者,不包括之。”惟如仅单独出售持有2年内停车位者,符合上开条例规定,仍应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又依同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属本条例规定之特种货物:一、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仅有一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者。”所称“仅有一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认定,应不包括非可供居住之停车位,故如停车位原系与自住房地并同使用,且该自住房地符合上开条例规定者,该停车位与自住房地并同出售时,可免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