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高支队及所属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规定,按照我省统计局《2007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

4 国有各行业的平均收入 农、林、牧、渔业 8610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六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8015.52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07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