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