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命令或证券投资信托契约规定,应由受益人会议决议之事项发生时,由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召开受益人会议。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不能或不为召开时,由基金保管机构召开之。基金保管机构不能或不为召开时,依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之规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开;均不能或不为召开时,由本会指定之人召开之。

受益人亦得以书面叙明提议事项及理由,迳向本会申请核准后,自行召开受益人会议。

前二项之受益人,系指继续持有受益凭证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受益权单位数占提出当时该基金已发行在外受益权单位总数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信托业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并自行保管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资产其设有信托监察人者,由信托监察人履行第一项基金保管机构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