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周岁(含)以上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为10年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2.首次申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必须是本人到澳门中旅社证件业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1.填写完整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1份;
2.2.符合审批部门制定的“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要求的、申请人近半年内拍摄的白底彩色相二张及该相片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2.3.具有中文姓名的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4.澳门特区护照或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资料证明书;
2.7.内地户籍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适用于曾在内地入户的申请人);
2.9.申请人如有个人申请变更身份资讯,须提交由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签发期6个月内)证明书;
3.1.按审批部门规定,此类申请须向审批部门单独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受理,同时收取函件受理服务费港币200元。
3.2.从受理申请到签发证件,时限为12个工作日,10年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收费港币390元或澳门元402.3元;
4.1.申请时须现场交验上述申请材料原件,同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A4纸单面复印件1份;
4.2.交验的澳门旅行证件(如澳门特区护照和澳门旅行证等)有效期须在6个月以上;
4.3.申请人目前容貌与澳门身份证明文件相片差异较大或澳门身份证明文件损坏的,请先更换澳门身份证明文件后办理,以免申请被拒;
4.4.工作日不包括周日和澳门公众假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