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个税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4项收入,按年计税,汇算清缴时适用如下公式:

二、新个税设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大病医疗以及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1)个人工资薪金采取按月代扣代缴申报:

某老师2015年入职,2018年第四季度应发工资均为8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这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代扣代缴税额:

从上面的计算可知,该纳税人每个月的收入和税额与下个月是相互独立,互不影响的,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也就是实际应缴交的税额。

2019年1月1日后:

(1)个人工资薪金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申报:

(2)累计预扣法的计算公式:

某老师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元;

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采取了按年计税,每个月的收入互相影响,采用的是预扣预缴,也就是次年汇算清缴时,多处所得的人会存在多退少补的情况。

例子二:

某老师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有所增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