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是美国反托拉斯法、其他国家竞争法近年来之法律执行,亦深深受到芝加哥学派的影响,一直到最近大多将其执法重心置于水平的联合行为及结合管制等之规范,对于垂直交易限制行为、包含滥用独占地位之行为,则多认为该等行为之实施具有合理事由,其规范应适用所谓“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加以判断,结果导致滥用独占地位行为管制数量的锐减。然而,近年来,与智慧财产密切关连之标准制定组织、标准必要专利、Google、Facebook、Amazon、Apple等资讯服务平台、社群网络等超级规模事业的兴起,引起对于资讯独占等之隐忧,而如何善用独占地位滥用规范抑制该等事业之市场利用的滥用,再度受到瞩目。本课程本学期将针对此一发展趋势,研读独占地位滥用规范之文章,剖析独占地位滥用规范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期能对数位经济、AI化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竞争法应扮演之角色,有更为深入的理解。
本课程将循序渐进探讨竞争法与智财法间互动关系之发展沿革,并借由最近兴起之标准制定、标准必要专利、网络平台经济、人社群网络、甚至与隐私权保障等之关系,探讨独占地位滥用规范于现今数位经济、平台经济、分享经济、AI经济等之发展过程中,可能发挥之规范功能,以及不当规范可能带来之负面影响等课题。促使学生思考,在已经无法避免的人工智能科技发展对未来社会、经济生活将带来重大影响的过程中,在全世界个人资讯已掌握于少数巨大资讯事业的情势发展下,独占地位滥用规范对于该种发展过程可以发挥之功能,以及应如何自我抑制、避免过度介入不当阻碍该等发展之可能性及未来性。
鉴于本课程并无一本统一的教科书可资参考,且国内可资参考资料几乎欠缺,因此同学们将借由外国文献的阅读及报告,逐次了解本课程之内容。于外国文献之阅读及报告上,将可能产生相当程度的负担,同学必须确定对于本课程有强烈的兴趣及学习欲望,并可配合本课程之进度阅读相关文献,方建议选修本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