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监管,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0]258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13]1132号)相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拟于2013年8月开始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开展专项监察。
为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监管,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0]258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13]1132号)相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拟于2013年8月开始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开展专项监察,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2.是否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重大纠纷;
3.是否一年内两次出现项目审核节能量较大偏差;
由市节能监察大队会同相关单位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现场监察。
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