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 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水木知行绩效管理咨询公司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二十八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九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