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西安市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西安市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92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招聘计划92名,其中市级企事业单位61名,区县、开发区31名,招聘岗位表详见附件1。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
3.获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须于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岗位有具体要求的,以岗位要求为准);
5.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条件、身体条件和所需其他条件。
应聘人员一经录用,须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并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5年内享受如下待遇:
1.不实行试用期,签订聘用合同后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待遇,5年工作期内,每人每年增发1个月工资。
2.从到岗工作开始,5年工作期内,由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人每年补助安家费2万元,5年共10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夫妻两地分居的,可结合本人意愿,由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助,按照有关政策解决配偶的工作问题,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迁入西安市,子女入学入托按照相关政策优先予以解决,就近安排。
4.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单位岗位和名额限制,优先予以评定和聘用。
5.享受所在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对于招聘单位基本情况、招聘岗位工作职责、招聘资格条件等具体问题可直接电话咨询招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