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的通知要求提名补选陈功明为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代表。请予审议。

现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名陈功明为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代表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关于补选自治区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通知》:“自治区党委提名推荐陈功明同志为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代表候选人,占用自治区人大代表出缺名额,由你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等额补选”的要求,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补选陈功明为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代表。

以上说明,连同《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名陈功明为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议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