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新疆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60号)、《关于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新政发〔2017〕151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和自治区发改委等单位联合出台的《自治区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新发改产业〔2018〕860号)的要求,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规范管理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创新奖励,我厅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新疆银保监局筹备组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创新奖励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