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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两公约第二次国家报告结论性意见与建议-2020
依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0条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6条、第17条(以下合称两公约)及两公约施行法第6条之规定,我国应建立人权报告制度。为落实上开规定并建立国际人权对话平台,政府依联合国相关准则规定,已于2012年、2016年提出两公约初次及第二次国家报告,并邀请国际人权专家来台进行审查,对我国人权现况提出两次之结论性意见与建议,具体指出我国人权保障仍未完善之缺失。据此,我国亦就该等缺失在法令面与行政措施上,积极研谋改善及精进作为。为符合此定期检讨人权保障现况之机制,提升人权标准接轨国际,爰于2020年提出第三次国家报告。两公约第三次国家报告共计4册,包括作为签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形、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形、回应两公约第二次国家报告结论性意见与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