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技术”系涵盖申请日(主张优先权者,则为优先权日)之前所有能为公众得知之资讯,不限于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语言或任何形式,例如书面、电子、互联网、口头、展示或使用等。先前技术属于公共财,任何人均可使用,不容许专利权人藉“均等论”扩张而涵括先前技术。因此,“先前技术阻却”得为“均等论”之阻却事由。
“先前技术阻却”之成立要件,即使待鉴定对象适用“均等论”,若被告主张适用“先前技术阻却”,且经判断待鉴定对象与某一先前技术相同,或虽不完全相同,但为该先前技术与所属技术领域中之通常知识的简单组合,则适用“先前技术阻却”。例如申请专利范围之技术特征为A、B、C,待鉴定对象之对应元件、成分、步骤或其结合关系为A、B、D’,先前技术之对应元件、成分、步骤或其结合关系为A、B、D。虽然于侵权行为发生时,以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所具有通常知识者之技术水准而言,C与D’之间无实质差异,适用“均等论”,若D’与D相同或为D与所属技术领域中之通常知识的简单组合时,则适用“先前技术阻却”。
判断“先前技术阻却”之注意事项:1.主张“先前技术阻却”有利于被告,故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若被告未主张“先前技术阻却”,他人不得主动提供相关先前技术资料,以判断待鉴定对象是否适用“先前技术阻却”。2.待鉴定对象适用“均等论”,但不适用“禁反言”及“先前技术阻却”者,应判断待鉴定对象落入专利权(均等)范围。3.待鉴定对象适用“均等论”,且适用“先前技术阻却”,应判断待鉴定对象未落入专利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