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2013-2014年度金融企业在当地产权交易机构中转让的非上市产权交易情况,填报《( )年度金融企业非上市产权交易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1),形成专题报告,于2015年2月28日前函复(含电子版)财政部金融司。

二、金融企业非上市产权交易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金融企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转让资产的总体情况,包括产权交易机构当年成交的总量、总金额,金融企业产权交易的总量、类型、占比和结构、竞价率、是否存在异地金融企业产权转让或联合处置等情况。

(二)产权交易机构确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和平台。

(三)财政部门和产权交易机构在促进进场交易、提高竞价率、防止违规交易、加强日常监管等环节上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以及相关政策建议。

(四)产权交易机构开展的金融资产交易创新情况,如金融企业非股权类资产转让、定向增发股权融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等业务情况。

(五)产权交易机构通讯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产权交易机构要积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的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主管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