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汞公约 环保署修正公告“环境用药禁止含有之成分及检验方法”

环保署修正公告“环境用药禁止含有之成分及检验方法”,本次修法主要系配合“汞水俣公约”(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下称汞公约)规范于公元2020年起禁止生产、进口或出口含汞杀虫剂产品,爰于环境用药管理法第7条授权订定之“环境用药禁止含有之成分及检验方法”增订“汞”及“甲基汞”为环境用药禁止含有之成分,并订定其检出含有限值为10 MDL(Method Detection Limit MDL)。

环保署表示,经调查目前国内环境用药产品成分无登记汞相关物质,将“汞”及“甲基汞”列为环境用药禁止含有之成分,对我国产业无显著影响,本次循汞公约禁用规范,除可与国际管理接轨,更保障国人健康及维护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