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机关及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办理环境教育机构及环境教育人员之认证。

各级主管机关应自行或委托环境教育机构,办理本法所定环境教育人员之训练、环境讲习或认证。

第一项环境教育机构之资格、认证收费基准、评鉴、认证之有效期限、撤销、废止、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之环境教育人员,得依其学历、经历、专长、荐举、考试或所受训练予以认证;其资格、认证之有效期限、撤销、废止、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办理之环境教育机构及环境教育人员认证,应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