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具有专门的工程设计技术部门。社会信誉良好。
独立设计过所申请专项类别中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3项,且独立或参与设计过大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2项,工程竣工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独立设计过所申请专项类别小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3项,且独立或参与设计过中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2项,工程竣工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独立或参与设计过所申请专项类别小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3项,工程竣工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工程规模划分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规模划分表》。
申请单位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具有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独立的设计技术队伍,主要专业设计技术人员配备符合《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价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参考表》的规定,所有技术人员都具备个人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和任职等证明,持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外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
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主持过大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主持过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主持过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或小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