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需要发展是毫无疑问的 例如人口、资源、环境法的一体化研究 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制定 循环经济指导下的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等。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生态性”要求环境资源法制建设要更为注重区域性。这是因为真正的生态系统不单纯是“点” 、“线” 、“环”组成的 而更多的是“面”和“体” 。但在我们的环境法制(特别是在“法律”层面上)建设中 立法更多地集中在“点”上(末端治理的法律多) “线” 已经有所体现(例如清洁生产法) 体现“环” 、“面” 、“体”的法律几近空白。例如污染防治法 从注重“点”(末端治理) 发展到重视“线”(从摇篮到坟墓) 再到重视“环”(从摇篮到坟墓再到摇篮) 如今需要更为注重“面”和“体”(流域治理、生态工业园区、立体农业等)。我国的社会实践中已经有了较多的生态工业园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生态县、生态省等 而我们相应的法律建设却是滞后的。要从根本上改变理论研究落后于社会实践、上层建筑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局面 就要促进环境资源法的发展。要通过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这个链条促进法律的变革与发展。抓住先进生产力这个“触发点” 促进环境资源法的发展。当前 这个“触发点”之一就是21 世纪的朝阳产业———绿色产业。就环境资源法而言 变革已有的环境保护法、资源法等子部门法的同时 还要积极构建一个新的子部门法———绿色产业法。环境资源工作的产业化 以及人们对清洁产品、清洁技术的追求 促成了绿色产业的诞生。绿色产业是新生产力的代表。绿色产业的“产业性” 要求有新的上层建筑———新一代环境法与其相适应。因此 我国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 也有必要制定《生态工业园区法》、《区域生态建设法》、《生态恢复产业化法》、《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日本已制定此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