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原住民学生符合前一学期德性成绩平均七十分以上且学业成绩平均六十分以上,得检具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助学金。

一、低收入户学生:经社政机关核定。

二、中低收入户学生:经社政机关核定。

三、身心障碍子女或学生: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本人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

※如超过核发名额申请者,遴选办法依下列条件评比,依序优先核给,优先参酌之顺序:

一、身份别(依序为:优先为低收入户,再者为中低收入户,最后系身心障碍学生及其子女)。

二、德行成绩(如为入学新生者,国中三年需无小过以上纪录,八十分做为德行成绩之依据)。

三、学业成绩(如为入学新生者,以国中总成绩做为学业成绩之依据)。

申请助学金学生应检附以下文件,提供审查:

一、本助学金申请书。

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需备注原住民身份)。

三、审查之相关证明文件(低收入户证明、中低收入户证明、身心障碍证明)。

四、前学期成绩证明影本(如为入学新生者,检附国中总成绩单与奖惩证明)。

(一) 申请本奖助学金学生,应于每学期公告时间内,备齐相关文件,向本校课外活动指导组提出申请。

(二) 本助学金所需经费由校外专款捐助,每年分二学期,助学金每学期核发不得逾十名。经费不足时,本校得视情况减发金额或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