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二月二十八日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二、第一点所指的文凭和证书采用A4纸张印制,四周为十二毫米宽的白边。
三、使用的颜色如下:
(一)教育暨青年局06/2000式样为褐色,印制于同一浅淡之底色上;
(二)教育暨青年局07/2000式样为绿色,印制于同一浅淡之底色上;
(三)教育暨青年局08/2000式样为蓝色,印制于同一浅淡之底色上;
四、文凭和证书经有关实体签署,并盖有签发机关现行使用的钢印加以确认。
一、核准载于本批示附件内并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执照式样,该等执照由印务局专责印制。
二、第一点所述的执照式样以绿色印刷,底色为浅色,四周为宽十二毫米的白边。
三、执照由有关实体签署,并盖有签发机关现行使用的钢印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