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对经营活动现金流直接造假在实务中常见三种做法:

(1)将非经营活动甚至违规行为所得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计入销售收现结果导致利润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都获得提高.

(3)为避免主营收入缺乏现金支撑的质疑而粉饰销售收现能力虚增"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同时虚增"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将虚增的现金部分抵消掉.

(2)配合收入造假虚构销售收现同时通过虚构投资支出消化虚增的现金.

二、经营现金流操纵的手法可分为三种类型:

(1)利用理财策略影响现金流的发生时间;

(2)利用现金流量表准则提供的判断空间与选择余地;

(3)直接造假.在实务中这三种类型手法经常"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以下结合具体案例作一简要分析介绍.

我国现金流量表格式采纳国际上较普遍的"三分法"将现金收支分为投资、筹资和经营活动.这种"三分法"给现金流量表的分类留下一定的判断余地和选择空间.公司出于美化经营现金流的需要将实质上属于投资、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纳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将某些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移至投资、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项目.

于是产生了现金流量表的"会计选择"问题.较普遍的问题是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出售从理财的角度来看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出售是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融资行为不应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至少不应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按照现行准则收购企业资产(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全部计入投资活动支出.当收购资产中的应收账款产生现金回笼、存货实现现金销售时却"理所当然"地计入了经营活动收到的现金.

那么仅仅依靠收购营运资本(非货币的流动性资产减去非货币的流动性负债)为正的子公司就可以获得经营现金流的增长.另外拟收购的子公司或经营单位在收购完成前结清债务而在收购完成后债权陆续回收也可以提高收购公司的经营现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