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111年12月7日台教国署学字第1110170985号函办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一) 删除外出时应全程佩戴口罩规定,调整为“外出于室内空间、室内场所(包括车厢、船舶、航空器等运具之内部空间)”全程佩戴口罩。以下情形可暂免佩戴口罩:
(2) 自行开车,车内均为同住家人,或无同车者时。
(3) 直播、录影、主持、报导、致词、演讲、讲课等谈话性质工作或活动之正式拍摄或进行时。
(5) 上述场合/活动应随身携带口罩,本身有相关症状或与不特定对象无法保持社交距离时,仍应佩戴。
3、于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或主管机关指定之室内场所或活动,如符合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或主管机关之相关防疫措施,得暂时脱下口罩。
(二) 取消宴席不得离桌进行敬酒/茶等社交互动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