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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长照服务特定项目规定”及本部废止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卫部顾字第一○七一九六○五七○号公告“长照服务特定项目”
订定“长照服务特定项目规定”,内容如列:
一、长期照顾服务机构或长照特约单位针对长照服务需要者提供之身体照顾服务、日常生活照顾服务、临时住宿服务、住宿服务、医事照护服务。
二、长期照顾服务机构或长照特约单位提供家庭照顾者支持服务提供之喘息服务。
三、长照需要之评估服务。
四、长期照顾服务机构内执行之预防引发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务。
依长期照顾服务法第三条第四款及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经训练、认证,并领有证明之长照服务人员(以下称长照人员),始得于长照机构提供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长照服务特定项目。
卫生福利部(以下称本部)于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公告长照服务特定项目,实施迄今逾四年,进行通盘检讨,查长期照顾服务申请及给付办法之照顾组合表“BA15家务协助”已涵盖现行公告内容之家事服务,经重新检讨后,爰废止本部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长照服务特定项目”公告,另订定“长照服务特定项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