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要求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内包含有建筑科技开发、研究、咨询或城市规划编制等内容。
3.具备承担和实施装配式建筑规划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2项(含)以上与装配式建筑相关的项目业绩: 类似业绩时间要求:2014年4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日期; 类似业绩应涵盖以下内容之一:(1)装配式建筑或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的编制;(2)装配式建筑或新型墙体材料技术规程或标准的主编制单位。 发展规划编制单位需报名时需提供合同原件(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4月1日(含)至本公告发布日期);技术规程或标准的编制单位需提供已正式发行的技术规程或标准出版物原件(标准公布时间为2014年4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日期)
时刻说明:2017 年6月6日- 2017年6月8日(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