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建设发展办公室”、“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及“建设发展办公室副主任”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分别视为对“公共建设局”、“公共建设局局长”及“公共建设局副局长”的提述。

在与土地工务运输局执行公共建设项目职责相关的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土地工务运输局”、“公共建筑厅”及“基础建设厅”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视为对“公共建设局”的提述。

第6/1999号行政法规,订定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

第68/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建设发展办公室。

第97/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延长建设发展办公室的预计存续期。

第73/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延长建设发展办公室的存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