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贯彻落实2014年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现场会精神,国家环保部印发通知,部署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待国家环保部制定的市、县两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颁布实施后,即按新的建设指标和管理规程全面开展市、县两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同时,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体系也将尽快建立。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是在生态建设示范基础上的深化和提升,通过科学设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探索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提高区域生态文明水平。

已获得国家级生态县的地区,按要求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并经批准实施2年以上,经自查符合新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要求的,可申**名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目前正在创建国家生态县的地区,可以国家生态县建设规划为基础,对照新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要求进行规划修编,形成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并按照新的管理规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