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饮用水管理条例”及“饮用水设备维护管理办法”之规定,饮用水处理后水质需符合饮用水标准,并委托环保署认可之检验机构办理水质检验。

公私场所供公众饮用之连续供水固定设备及社区自设公共给水设备之设置者或管理者,应负起四项管理责任:

维护:每月至少自行或委托维护一次。

检验:检验项目为大肠杆菌群,检验比例为所有台数的八分之一,若该台饮水机仅有热水出口,且其出水温度维持于摄氏九十度以上时,该台饮水机则免检验总菌落数。

纪录:维护内容及水质检验状况,应详细纪录在“饮用水设备水质检验及设备维护纪录表”,纪录及相关检验资料应保存二年备查。

公布:应将“饮用水设备水质检验及设备维护纪录表”公布张贴于饮用水设备的明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