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与开办海外信保业务之金融机构洽谈或与本基金联系转介金融机构后,检具相关文件,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

(二)金融机构办理征信调查,经审查符合规定,将“信用保证申请书”连同相关文件送本基金。

(三)本基金审核通过后,签发信用保证书予金融机构。

(四)金融机构与申请人签约及办理贷放,并于签约同时代本基金向申请人收取保证手续费,

汇入本基金指定之账户。

(五)金融机构将授信后文件送本基金。

申请人可透过侨居地本基金合作之金融机构申请,或我国银行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申请。

申请人若无往来之金融机构,可与本基金联系,由本基金转介予金融机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