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第1版 (2000年6月1日)
5.1压缩天然气的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压缩天然气钢瓶应符合GB 1725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的有关规定。
5.2在操作压力和温度下,压缩天然气中不应存在液态烃。
5.3压缩天然气中固体颗粒直径应小于5μm。
5.4压缩天然气应有可察觉的臭味。无臭味或臭味不足的天然气应加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当天然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浓度时,应能察觉。加臭剂常用具有明显臭味的硫醇、硫醚或其他含硫有机化合物配制。
5.5车用压缩天然气在使用时,应考虑其抗爆性能。附录A给出了天然气甲烷值的计算方法。
5.6车用压缩天然气在使用时,应考虑其沃泊指数(华白数),同一气源各加气站的压缩天然气,其燃气类别应保持不变。附录B给出了压缩天然气的燃气类别。
6.1车用压缩天然气的取样按GB/T 13609进行。
6.2正常生产时,必须定期对产品水露点进行检验,以确保压缩天然气中不存在液态水。
6.3在下列情况下,汽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全面检验:a)初次投入生产时;b)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c)检验结果与上次全面检验有较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