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当期购买之三联式统一发票之字轨号码开立电子发票后,应于发票备注栏注明已使用互联网或其他电子方式传输。

该局说明,依电子发票实施作业要点规定,营业人与营业人交易使用电子发票(简称B2B),营业人如非属经核准使用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且非经核准自行印制三联式收银机统一发票者,得以当期购买未使用之三联式或三联式收银机或特种统一发票之字轨号码替代之,且应于该发票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上注记已使用互联网或其他电子方式传输。

该局进一步说明,迩来有使用电子发票营业人以申购之三联式统一发票字轨号码开立电子发票,嗣后又以同一发票字轨号码开立纸本发票情事。营业人如于申报前发现此类情形者,应即收回纸本统一发票,并另行开立。